咨询电话

劳动工伤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371—65727333 /65727555

联系地址:郑州市黄河路姚寨路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楼

单位邮箱:xinyuanlawyer@163.com

官方网站:www.xinyuanlvshi.com

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如何处理
作者:蒋坤明 律师 时间:2022-02-25 来源: 浏览量:672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交通事故造成工伤案件也随之增加。在第三方侵权且构成工伤事故的交通案件中,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同时应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满足以上情形的前提下,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我们还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如“非机动车单方事故是不是交通事故?”“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能否认定为工伤?”等。

  针对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非机动车引起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形式,在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因此认定工伤不以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必要前提条件。

  工伤认定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人社局既然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就应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否则应认定为工伤。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应当由肇事方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为不涉及机动车的车辆保险问题,赔偿规则较为清晰,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民事责任。

  工伤保险赔偿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后关于双重赔偿项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除医疗费用外,像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都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版权所有: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371—65727333 /65727555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姚寨路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楼 技术支持:中龙网络

单位邮箱:xinyuanlawyer@163.com 官方网站:www.xinyuanlvshi.com

豫ICP备130225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