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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一百零六期)
作者: 时间:2023-05-05 来源: 浏览量:225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一百零六期)

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7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一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自建房发生意外事故责任承担相关问题分析、房屋买受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相关问题探讨、恋爱诈骗法律分析、挂靠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被挂靠公司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四个主题展开讨论。

 

主题:自建房发生意外事故,责任承担相关问题分析

主讲人:张超鹏

时间:2023年4月3日

  一、案例

  张某夫妇将自家三层楼房“一口价”承包给李某建设便不再过问施工事宜,施工到三层阁楼搭建模板工人王某不慎从三楼坠落身亡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家属将李某和张某夫妇诉至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李某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仍然承揽工程,并雇佣王某进行高空施工作业且未提供安全网、安全带等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具有重大关联。张某夫妇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李某,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必要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提醒义务致使李某在不具备必要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劳务工人进行施工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王某系有着多年工作经历的建筑从业者在自身未系安全绳没有安全网等情况下仍从事高空作业有明显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其与王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李某承担75%过错责任张某夫妇共同承担5%过错责任王某自行承担20%过错责任。

  二、一定规模的自建房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否则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可知,属于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扩建工程的农村建房都应具备施工资质。据此,可知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村建房无需施工资质,反之则需要施工资质,农村建房因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被认定无效。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否则亦为无效合同。

  装修工程被列入建设工程范围,而装修工程当然包括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因此,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23项规定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认定装修施工合同无效。

 

主题:房屋买受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相关问题探讨

主讲人:郭红义

时间:2023年4月4日

  1.案外人购买抵账房,与开发单位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价款,应认定案外人符合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条件,在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他情况下,可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2.债务人与案外人签订以物抵债后,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外人没有实际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抵押权,不能排除基于抵押权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3.在债务人以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应适用物上价金代位权行使规则,债权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消费者购房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仅能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认定。

  4.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不当然对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申请对房屋强制执行则缺乏法律依据,但如实现其抵押权,应将土地使用权和案涉房屋一并处分,对处分案涉房屋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题:恋爱诈骗法律分析

主讲人:赵宇飞

时间:2023年4月6日

  恋爱诈骗通常为经济诈骗。具有以下特征:1、虚构身份与受害者确立恋爱关系;2、虚构身份目的是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受害者的钱财。这种行为是违背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因此受害者发红包转账等行为不能属于赠与行为,若犯罪数额已达到诈骗罪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则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主题:挂靠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被挂靠公司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主讲人:孙强

时间:2023年4月7日

  案例:杨某个人购买一辆大货车,挂靠在郑州某物流公司名下对外经营,赵某是受雇于杨某,为其货车司机。2023年2月9日,赵某在受杨某指派,驾驶货车运送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赵某家属向物流公司主张工伤赔偿,物流公司以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杨某,车辆仅挂靠到公司,同时赵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不赔偿。

  笔者认为,物流公司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物流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赵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物流公司认可杨某为货车的实际车主,仅是挂靠其公司对外经营,赵某受杨某雇佣工作,出事故死亡,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物流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赵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当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对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了相应补充。只要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时,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再者,工伤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强调对工伤劳动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的风险,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未完待续)

审核:赵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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