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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乃律师执业之本
作者:王福立 主任 时间:2019-03-20 来源: 浏览量:3382

  “人无信不立”,可谓妇孺皆知的经典名言。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物质提升的历史阶段,诚信却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黑心棉、地沟油、烂尾楼、豆腐渣”影响着人们的衣、食、住、行最基本的生存权,“号码中奖、汽车退税”等诈骗短信扰乱了人们正常的意识判断,真实被冲击,良知受践踏,安全感缺失。当人们生活在真假难辨、惶恐惊扰的恶劣人文环境中,自然或必然对此严峻的信用危机予以抨击,对诚信倍感渴望与珍惜。此刻,如遇反映律师执业失信现象时,因身在律师之列,油然而生“可恶、可怕、可耻”的愤怒,曾经拍案而起,“害群之马、珍汤耗子”的评价,也曾脱口而出。借《鑫苑律师》期刊卷首,自然、不自然地执笔疾呼,意在自我鞭策,更希望唤起业界共鸣,坚守诚信执业之底线,维护律师良好之形象。

  -----王福立

  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可谓天道、也为人道,诚与信之所以并用,基于其同义等值之概念,并用更能体现其重要性。诚信既是中华民族乃至全世界之传统美德,也是中华多部法律明文规定之原则性行为规范。由此,诚信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而是道德所倡导、法律所弘扬、民众应遵循的守法、尊道基本考量标准,为立身处世之本。

  崇尚科学、尊重知识,是上下五千年纵横海内外不变的理念,仅从汉语文字典“律师”之文义看,“律”为律法、律人;“师”:为人师表,可谓律法之师,既有模范尊法、守法的责任,也有颂法育人之义务。根据现行律师制度,成就每位律师须“苦读十年”获取起码的本科文凭,方可有资格参加“科考”。在莘莘学子中,为数不多的独秀得到司法部“御批”的资格证书后,再为人徒,实习一年,提交品行端正证明,经严格的考核方可谓律师。就此程序及厚实的专业资本,便足以体现律师群体的知识化,体现律师职业之崇高。再结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之《律师法》明文规定的律师职责及执业宗旨,更加体现律师光荣的使命及职业价值。尊天道、守人道是民众的立身之本,更是律师的立身之本,正直、诚恳、守信,也是每位法律人应遵循的执业准则。

  “小成在智,大成在德”,有诚、有信,便是大德。诚信的真正内涵,不仅是真实、诚恳、守信,还主要包含善良、感恩,敬业和奉献,责任与担当。成为一名优秀律师,既要取决于深厚的法学理论,娴熟的办案技能,又要具有脚踏实地、勤勉尽责、不骄不躁的执业态度,更需具备不为物欲所诱惑,只向真理低头的师之优良品行。等等如些,实则均与诚信密不可分。

  竞争存在于每个时代、任何行业。追求诚信终获成功、失信最终惨败的例子比比皆是。“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著名德国文学家海涅的警世妙语及广为流传的“狼来了”的民间故事,足以说明古今中外对诚信的尊重和追求,对谎言的嘲讽与抨击。大话、假话、空话经不起时间的考证,谎言最终会被揭穿,其代价是丧失信任,让人慌恐和不安。诚信者无畏,用谎只能代表自身的空虚,非强者所为,非律师所能为,也是法律所禁止为,职业操守所不容为。

  诚信无形,可经天纬地;无色,可耀人眼目;是征服人心、魅力无限的法宝;是齐家之道、交友之基、经商之魂、为政之法。失信失去的不仅是人品、信任,而是执业之本、文明之根。

  从我做起,诚信执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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