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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一百二十八期)
作者: 时间:2023-10-24 来源: 浏览量:117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一百二十八期)

  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0月20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一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公司被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被执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配偶但未办理过户,申请人能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并执行该房屋?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权人如何进行救济、案例分析四个主题展开讨论。

  

 

 

主题:公司被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主讲人:冯书利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但是公司注销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若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不清算不通知不公告即注销公司,清算组成员很可能因此被判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1. 清算组的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 公司注销后的法律后果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不能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3. 注销公司后责任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有比较清晰的规定

  比如:清算组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虚假清算的责任承担

  比如:虚假清算办理注销的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比如: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他情形的责任承担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18条、21条的规定

  

 

 

主题:被执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配偶但未办理过户,申请人能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并执行该房屋?

主讲人:方程程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一)基本案情

  小帅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老王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其并未按期履行。于是,老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小帅名下一处房产。后来却发现,该房产存在共有人小美,且小帅已经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全部分割给小美。老王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将小帅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重新析产。

  老王诉称,2019年,其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后法院判决小帅偿还其借款本金55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小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12月依法对小帅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因房产存在共有人小美,尚未析出被执行人小帅的份额,法院中止执行。现其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小帅、小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二)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其名下房产已经被查封,老王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代位析产诉讼。房产系小帅、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应系小帅、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帅与小美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约定,该约定仅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因小帅、小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老王对该约定知晓并认可,且涉案房屋在小帅与小美协议离婚后并未发生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小帅与小美所签离婚协议内容对老王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析产之请求,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并未转移登记至小美名下,法院判决房产由小帅与小美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民事案由,是民事执行阶段中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又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或以诉讼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而由债权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债权人代位析产,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方式,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

  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处于执行当中。财产共有人之一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即代位析产诉讼产生于执行过程中。(2)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3)该共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及其原因通知共有人。(4)财产共有人均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该种限制可以有效地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主题: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权人如何进行救济

主讲人:赵宇飞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债权人面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受阻的强制执行程序,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来保障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清偿?

  一、债权人撤销权之诉:(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了不当财产及财产权益处分行为;(3)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4)债权人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1)原告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3)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该错误的裁判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4)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

  三、代位权诉讼:(1)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3)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四、确认无效之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认定双方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主观上存在恶意;(2)客观上存在串通行为;(3)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刑事救济途径: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满足以下条件:(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司法实务中,债务人往往会在收到败诉判决前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或隐匿以逃避案件执行,此时债权人应根据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类型来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保障民事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题:案例分析

主讲人:赵晓兵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一、案件介绍

  2022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工业园区7号地两层共400㎡厂房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从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法定代表人于向被告分三次支付厂房及两间宿舍的三年房租共63000元。2022年12月3日在原告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后当天,原告找来第三方对房子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但是被第三方告知该房子消防验收通不过,经营证件无法办理,于是当天原告就向被告提出退租。经双方沟通,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也及时归还了房子的钥匙给被告,但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承诺房租用到农历正月十五予以退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一再推诿,拒不退还原告租金63000元,无奈原告依法起诉。

  二、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退还租金,双方在12月17日双方对于退还租金一事,经过沟通协商一致,被告愿意退还,只是需要使用原告房款到正月十五日,再一次性退还,到期之后原告在微信及电话中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仍未退还,被告已违反约定,既然被告厂房因消防验收不合格无法使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退还原告的租金。

  被告认为:原被告已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是原告方违约要求退租,不应当退还租金。

  三、法院意见

  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方积极缴纳房租,但在房租付清的当天要求退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的厂房验收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被告也有一定过错。鉴于双方后期已经协商一致退还租金,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按时退还。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租金60000元。

(未完待续)

  审核:赵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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