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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则
作者:梁梦楠 律师 时间:2022-04-21 来源: 浏览量:586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已经由原本的个人占多数转为公司占多数,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更是占公司数量的绝大多数,这就使得股权转让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普遍。由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过于复杂,很多投资人对此不甚了解,本文就向各位投资人简要的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则。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内的其他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若您原本就是该公司的股东,您想要从公司的其他股东处购买该公司的股权或者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便属于这种情况。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若此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您可以直接向其他股东购买或者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同意。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

  外部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除该公司的股东外的其他人进行股权转让。若您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将要购买该公司的股权,或者您是该公司的股东将要向其他人出售该公司的股权便是属于该情况。

  外部转让的程序相较于内部转让而言更为复杂,也更需要投资人在此小心谨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原则上需要除转让股东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其中过半数不包含本数。即若公司有七个股东,除了转让股权的股东外还有六个股东,则需要4个股东同意股权转让;若公司有八个股东,除转让股权的股东外还有七个股东则需要四个股东同意转让,并且该转让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文件、微信等形式)。若其他股东30日不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若不同意的股东既不同意也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使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会对股权转让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此同等条件不仅指股权的数量和价格,也包含支付方式和期限。例如:若甲股东以300万元出售对A公司的30%的股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并且在10日之内结清。那么若其他股东想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必须也以300万元购买该30%的股权,并且支付方式也必须为银行转账并且在十日内付清。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使您的购买计划落空,您可以请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仅在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对转让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1.股东死亡后其他人继承该股权的2.股东之间对内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法律风险

  可能会有投资人担心若将转让股权的消息通知给了其他股东,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会对股权转让造成影响而选择不通知其他股东。那么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就股权转让的事项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其他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他股东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同等条件30日内,最长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就同等条件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即使股权变更登记之后的一年内,未被通知的公司的其他股东仍可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不仅如此,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还可以向转让股权的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转让股东赔偿损失。当未被通知的股东通过法院诉讼行使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后,由于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受让人只能请求转让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

  现代公司制度纷繁复杂,在诸如股权转让等重大问题上各位投资人应当慎之又慎。一个好的股权转让合同,一套清晰完整的股权转让流程可以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减少股权转让后公司运营所产生的法律隐患,为今后公司的良好运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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