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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法律意见书
作者:王福立 主任 时间:2023-03-13 来源: 浏览量:11387

××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之委托,就公司股东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应的职权、职责等咨询,本着勤勉尽责的执业原则,经审查公司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与公司部分高管座谈,结合本律师事实的判断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认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委托审查事项

  ××建筑有限公司如何设置科学、合法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权、职责分工。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送审材料

  1、公司《章程》;

  2、股东代表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2016年5月20日《董事会会议记录》;

  6、2016年5月28日《董事会会议记录》;

  7、2016年6月30日《董事会会议记录》;

  8、《委托书》;

  9、公司股东、出资、盈亏《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1—7项为复印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假设: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且其所复制的原件是真实准确的;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修改、变化。

  本律师为出具本意见,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同时,于2016年8月2日、3日,正式与公司部分高管约谈,了解公司管理状况、管理争议,听取建议、意见。座谈情况同样作为本律师对事实判断的根据。

  三、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省略)《律师法》;

  2、《公司法》;

  3、《劳动合同法》;

  本意见书的出具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外,还引用了其他相关规定及法理。

  四、基于上述假设,且受限于文尾所作之保留,案情简要表述:

  ××建筑有限公司系由11位自然人以设备作价出资(未实际转移占有),于2002年登记设立。2009年6月股东变更为5人,占有20%以上股份的股东四人,分别为李××、高××、张××、王甲。2009年--2013年期间,公司除增加注资、小份额股东变更外,四名主要股东股份比例未发生变化。至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已变更至10156万元,公司四名主要股东实缴出资除李××350114元外的其他三名股东均为259762元,

  2013年11月22日,高××、王甲将其各自占有的23%股份及相应的实缴出资转让于李××,转让价各为139万元。至此,李××登记股份占比71.99%,本人实缴出资加受让股份相对应的实缴出资共计869638元。

  2014年3月,李××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其名下30%股份转让于王乙。未办理变更登记。

  2014年4月,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吸收王丙作为股东,认缴9000万元,占30%股份。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至三亿元,变更后至今,登记的股权结构为李××41.99%、王丙30%、张××23%、孙××5%、姚××0.01%。王丙认缴出资后未实缴出资。

  公司股东实缴出资至今未发生变化,公司股东实缴出资共计1134400元。

  因王乙属隐名股东,其股份登记在李××名下,公司登记股东的实缴出资及比例为:李××869638 元,占比76.7 %;张××259762元,占比22.9%;姚××5000元,占比0.04%;王丙、孙××未实缴出资。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直以来由李××担任,张××、王丙为董事会成员;王乙自2014年4月王丙登记为股东后,任公司总经理;王丙不在公司上班、未纳入公司考勤、未参加过董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孙××任监事会主席;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姚××及股东会提名职工代表赵××任监事会成员。赵××已于2016 年初离职。

  公司组织机构职责除原则性的分工,在《章程》中有所体现外,公司管理中董事会对经理、副经理关于日常业务、特殊事务、人事任免、财务审批等的授权,及管理分歧处理、违规责任,公司董事会均未依法设定明确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2009年--2013年盈利150余万元;2014年、2015年连续亏损至640余万元。

  自2016年5月起,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及职权、职责分工产生分歧,甚至当众发生争执。公司核心意识受损,稳定与业务开展面临危机。如何改善或解决分歧与争执,化解危机,系人心所向。

  五、法律论证、分析

  依照《公司法》第28条、35条、43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建筑有限公司现注册资本30000万元,存在出资不实违法情形。

  王乙属公司法所规定的隐名股东,依照《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未登记股东,不得对抗第三人,通过其合同相对人李××行使股东权利;孙××、王丙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暂按名义股东对待,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根据各登记股东实缴出资,李××实缴出资占比76.7 %,系控股股东,具有公司股东会绝对表决权,属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自然人、法人将资产整合登记设立,股东的表决等权利,一般以出资比例行使,但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公司法对股东人数设定有上限,股权转让内部优先。显然,公司归属于资合性质,但也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公司组织机构的科学设置,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科学管理、公司的稳定与发展,均有着直接影响。

  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内部事务全面负责,对外代表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公司法也有相应的规定,股东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经理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工作,经理办公会不产生决议,无独立的决定权、表决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有限公司董事王丙一直未参加董事会履行董事职责,两名董事不利于科学表决。赵××由股东会决定作为职工代表监事明显不妥,且已调离;姚××作为公司股东、高管,可以任董事,兼任监事会成员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职工代表会,选举、完善公司缺位、欠科学的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也是公司的核心机构。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决定了董事长是公司核心机构的核心。公司董事长的任免,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可信赖度及公司的稳定、发展。经理由董事会决定受聘于公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决定了其与董事长系通常所称的员工与老板的关系。董事长与经理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分歧可以理解,产生争执甚至冲突应予避免,值得换位反思。经理不服从董事长,很容易被理解为没有摆正位置,依法将产生被解聘的法律后果;董事长不理解、支持经理工作,可能被认为掏力不捞好,将产生工作积极性受打击的后果。出现争执均应正确对待,找准根源,首先从制度是否完善入手,化解纷争。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包含决策、业务、财务人事等多个方面三个位次,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属公司纲领性规范,具最高地位,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均具约束力;董事会在不与公司《章程》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原则上对公司、董事、高管具约束力;经理在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范围内,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具体规章制度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公司员工,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

  根据××建筑有限公司实际,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缺位,董事会对经理授权不明确是公司机构之间产生分歧,甚至发生争执的因素之一。公司应在完善组织机构的同时,董事会制定科学、可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应包含业务、财务、人事等公司管理方面对经理、副经理等高管的授权、考核、奖惩与解聘。

  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及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公司有效管理之保障,也是法律规定所要求。公司各组织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制度,方能避免并化解纷争,有利于公司的稳定与发展。

  六、法律意见、建议

  1、 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实缴出资,董事长李××系控股股东,依法具有绝对表决权;

  2、组织机构的设置存在缺位、欠科学;

  3、公司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经理、副经理等授权不明确,基本管理制度缺位。

  建议: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履行职责,召开相关会议,完善公司组织机构,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声明与保留:

  本所律师所作上述法律意见,是在目前掌握的相关材料基础上,依本律师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做出,不排除材料提供、理解与认识的局限性, 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单位参考,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福立

  实习律师:时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出具本《意见书》法律适用节录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公司法》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9、《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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